為進一步規范華中區域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新建(包括擴建、改建)
發電機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結合轄區實際,組織編制了《華中區域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8日。
該文件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工作程序和流程銜接,主要包括:
一是細化了適用范圍。細則適用于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內符合有關政策要求的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省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參照本細則執行。
二是細化了并網調試程序要求。為規范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并網調試服務,細則要求調度機構建立并公開相關工作制度。對于完成涉網試驗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細則要求調度機構及時出具并網調試意見。
三是做好與電力市場交易銜接。鑒于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并網調試期間及參與電力市場前的電量納入代理購電來源,細則就其參與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進行了銜接。
四是細化調試電量電費結算。根據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是否參與所在省(區、市)電力市場化交易,細則明確不同情形下調試電量電費結算機制。
五是細化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機制。細則進一步細化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不同階段的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標準。
六是設計了有關格式文本。為規范并網調試意見和進入商業運營的文檔格式,細則明確了適用于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的統一格式文本。明確電網企業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具體內容。
【發電機組商運條件】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機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四)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發電機組應在項目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 3 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 6 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按規定變更許可事項,分批投產的發電項目應分批申請。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除外。
(五)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已經國家認定的機構安全注冊或登記備案。
【新型儲能商運條件】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或《高壓供用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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