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意見】關于征求《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更好支撐
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 <關于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就業〔2023〕101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湖北省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3〕26號)等文件精神,我委研究起草了《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9月7日至9月15日,相關意見建議可通過電子郵件發至hbfgjgglc@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省發改委關于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9月7日
湖北省發改委關于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 <關于促進汽車消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就業〔2023〕1017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湖北省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3〕26號)精神,更好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現就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分時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現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可向電網企業申請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二、時段劃分及電價標準。執行分時電價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每日用電時段分為:平段7-17時,高峰時段17-23時(其中20-22時為尖峰時段),低谷時段23-次日7時。平段用電價格執行居民合表電價對應標準;高峰、尖峰時段用電價格以平段電價為基準,分別上浮0.1元/千瓦時、0.15元/千瓦時;低谷時段用電價格以平段電價為基準下浮0.15元/千瓦時。
三、執行方式。居民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主體可自愿選擇是否執行分時電價。自愿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執行時間以年為周期,期滿后擬變更的應提前1個月申請。安裝分時
電能表等獨立計量裝置時,計量裝置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用戶區劃紅線內線路改造相關費由用戶承擔。
四、有關要求。各級發改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高政策知曉率。電網企業要認真部署、周密安排,按照方便用戶的原則,及時安裝調整相關計量裝置。省發改委將加強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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